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提供相应证据
发布时间:2018-09-30  作者:  新闻来源:控申部  

  案情简介 

  林某某因与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审判人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法院执行阶段,林某某认为其是受法官及代理律师的教唆才在文书上签字的,该调解书导致其利益受损,林某向我院申请法律监督。因林某某无法提供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相关证据,我院决定不予受理其民事诉讼监督申请。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官说法 

  当事人认为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仅仅声明是听取别人意见才签署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该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明明有理却输了官司,经常是因为缺乏足够证据而“有理说不清”。因此,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并且认真对待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份文书每一次签字,以免吃了“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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