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11月,赵某、李某夫妻二人从河南省林州市张某处购买猫头鹰,张某通过客运长途汽车将猫头鹰发往河南省新乡市。赵某、李某欲接货后将猫头鹰通过客运长途汽车转运贩卖至湖北荆州等地。2010年11月22日,赵某、李某驾驶自家的QQ汽车至新乡市西干道卫河桥处,从林州至新乡的大巴车上接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查明,赵某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10只,李某参与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6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猫头鹰,其中被告人赵某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10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6只,属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赵某、李某系共同犯罪,赵某是主犯,李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夫妻二人的作案工具QQ轿车予以没收。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摘录厦门常见鸟类)
检察官说法: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0只猫头鹰换来10年刑期,代价非常高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猫头鹰等濒危野生鸟类达到6只,就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本案中的张某如果他是自己捕猎猫头鹰的话,还有可能触犯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处罚将更为严厉。
鸟类是人类共同的朋友,为了眼前的私利,贩卖这些珍贵野生动物,破坏的是生态平衡,影响的是所有人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要再做这些事情,不要让自己成为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