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豆雁虽可猎,也要讲方法
发布时间:2018-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20141218日,李某某、唐某某为非法狩猎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豆雁,在豆雁经常栖息地东明县乡长兴集乡辛店集浮桥西南2KM处,将拌有敌敌畏、呋喃丹成份的玉米粒数斤投放到黄河滩区耕地中,后致数只豆雁中毒死亡。后二人于201513日被抓获,同年211日被逮捕。经侦查机关鉴定,在投放的玉米粒及死亡的豆雁中均检测出敌敌畏、呋喃丹成份。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采取禁用的投毒方法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管制二年。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鸟类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进一步加强鸟类资源保护,决定在福建省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2111日至202210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豆雁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仍然有着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国虽然允许狩猎这种鸟类,但是仍然制订了相应的狩猎法规予以保护,比如设置禁猎区、禁猎期,并且规定只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狩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达到20只以上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鸟类对我们的环境和生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着重要的价值。为了保护与恢复鸟类资源,我省林业厅自2012111日起,就开启了全省范围内为期十年的鸟类禁猎期(至20221031日),而我省所有野生鸟类均受保护。所以我们不仅不能猎捕珍稀鸟类,也不能随意狩猎身边常见的鸟类,即使是狩猎麻雀这样不属于珍稀动物的鸟类,数量达到20只以上,也很有可能触犯刑法,请大家共同爱护他们。 

·10只猫头鹰=10年有期徒刑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提供相应证据
·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你知道“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吗?
·邻里相争致轻伤,“检调对接”互谅解
 
 
 
花呗随意套现,小心遭...
80后女孩挪用公款 摇身...
群众救命钱岂容蚕食
非法收受好处 工商局副...
拖着行李箱走街串巷 原...
故意“碰瓷” 诈骗入狱
为让妻子回家竟对自家放火
为泄私愤 故意毁坏他人...
不予受理反诉请求的民...
为他人讨债 假少校冒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人民网 | 正义网 | 新华法治网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厦门长安网 | 厦门市检察院 | 思明区政府 | 思明区人民法院 | 福建文明风网站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北路160号 邮编:361005 电话:0592-2512551
版权所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2024046374号-1号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