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8日,李某某、唐某某为非法狩猎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豆雁,在豆雁经常栖息地东明县乡长兴集乡辛店集浮桥西南2KM处,将拌有敌敌畏、呋喃丹成份的玉米粒数斤投放到黄河滩区耕地中,后致数只豆雁中毒死亡。后二人于2015年1月3日被抓获,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经侦查机关鉴定,在投放的玉米粒及死亡的豆雁中均检测出敌敌畏、呋喃丹成份。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采取禁用的投毒方法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管制二年。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鸟类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进一步加强鸟类资源保护,决定在福建省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豆雁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仍然有着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国虽然允许狩猎这种鸟类,但是仍然制订了相应的狩猎法规予以保护,比如设置禁猎区、禁猎期,并且规定只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狩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达到20只以上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鸟类对我们的环境和生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着重要的价值。为了保护与恢复鸟类资源,我省林业厅自2012年11月1日起,就开启了全省范围内为期十年的鸟类禁猎期(至2022年10月31日),而我省所有野生鸟类均受保护。所以我们不仅不能猎捕珍稀鸟类,也不能随意狩猎身边常见的鸟类,即使是狩猎麻雀这样不属于珍稀动物的鸟类,数量达到20只以上,也很有可能触犯刑法,请大家共同爱护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