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某不服公安机关对其报案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该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对陈某某的申诉不予支持,将该处理意见答复申诉人陈某某,并作了释法说理工作。陈某某仍不服该处理意见,再次来访我院,要求约见领导。我院领导接访陈某某后,认真倾听申诉人的诉求,并当场说明了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不服我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请求。陈某某收悉该答复后,即结束了来访。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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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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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完全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领导接访是反映诉求的一种辅助制度,职责部门依法规范办理当事人的申诉事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司法机关的办理结果,对于不利自己的办理结果,应当充分考量司法机关作出相关决定的法律依据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申诉,合法合理的申诉才能高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