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以名下的某公司可提供无需工作、收入证明即可帮助办理贷款和信用消费卡的业务为诱饵,以需交纳“包装费”和“会员费”为由,骗取十几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余万元。因涉嫌诈骗罪,张某于2016年11月被执行逮捕。
2017年6月,刑执部门检察官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发现该案当前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实际并无办理相关业务资质和能力以及收取被害人款项的客观事实,但其本人曾在讯问笔录中提出系被他人所骗、无主观诈骗故意的辩解,该辩解确有合理之处,且有补充侦查空间,建议办案部门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7月,公安机关调取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张某关于其本人被他人所骗、无主观诈骗故意的辩解。由于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当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可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为保障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即于2017年7月6日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于前期的提前介入和预评估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张某诈骗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本院快速审查、快速办理,于2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被公安机关采纳。张某于2017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后该案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本院同意公安机关撤回该案并继续侦查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该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说法】
一方面,严格诉前把关,确保案件质量。“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逮捕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的重大改革举措,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我院刑执部门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案件和解等可能影响羁押必要性的因素,通过部门间的通力合作、互相监督,及时引导侦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阻止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切实发挥了审前过滤的作用,有效防止错捕错诉、“带病”起诉。
另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重视权利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而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最容易发生激烈冲突于碰撞的领域,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每一次职权的行使都直接影响到包括自由、财产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因此我院重视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理念贯穿于办案的每一环节,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本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重视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把控,提前介入、及时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未实施犯罪行为,立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快速审结,切实保障涉案人员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