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家庭教育重质量未成年人重保护
发布时间:2019-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介绍: 

  20145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10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某某市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刘某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刘某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某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最终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在对子女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对被害人无节制地殴打,最终导致了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是一场由于父母对子女的不当教育方式而引起的悲剧。根据当前的刑事政策,对于因为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虽然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可能是过失,事后也有坦白和请求谅解的情节,但是毕竟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刑法对其进行的定罪量刑是适当的。检察官提醒,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应该注重方式方法,着眼于教育的效果和质量,而不能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过度的暴力行为,以免最终酿成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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