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公交车上抢方向盘,思明检察起诉的这个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公交车坐过了站,事小;

而因这样的小事,

乘客跟司机吵架,

乃至抢夺方向盘、逼停公交车,

那事情可就严重了!

思明区检察院就曾起诉一名

这样的“糊涂”乘客,

最终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72月,陈某乘坐45路公交车,到厦门市思明南路博物馆公交车站。公交车停车下客后,陈某未注意到车辆到站,来不及下车,车子就关门继续往前开。陈某随即让司机停车,由于不是停靠站点,司机并没有停。 

  之后,载满乘客的公交车在思明南路行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开始与司机争吵,先后3次用手抢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去方向左右晃动,多名乘客跌倒,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陈某随后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刑拘。 

  很快,案件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陈某不顾及公共安全,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后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近几年,乘客因纠纷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导致事故甚至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公交车上不小心坐过站,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司机驾驶,否则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自己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办案手记 

 

    我们常在公交车上看到,“不要和驾驶员闲谈”的标语。很多人不以为意,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闲谈是最轻的危害,争吵、辱骂,甚至抢夺方向盘、动手等,任何危险举动都足以影响全车人的安全。作为驾驶员,也应遵守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乘客若在公交车上与司机产生纠纷,应选择其他合理方式表达诉求,切莫大打出手,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我们都是社会人,都应树立规则意识。当遇到破坏公共规则的行为,作为普通人,不妨也挺身上前,量力而为,保卫我们的社会规则。同时,对于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而且要广而告之,使更多人明规则、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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