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严堵技术漏洞,事关企业安危
2015年,陈某伙同马某欲通过他人以私下改号的方式获取厦门电信公司的固定电话优号并出售牟利,两人通过在厦门电信公司内上班的吴某,联系到拥有更改厦门电信公司CRM2.0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能力的林某,林某根据陈某等人的要求,于2015年4月至6月间以登录离职及未在岗员工账号的方式多次进入被害单位厦门电信公司CRM2.0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私下更改号码获取了27个固定电话优号并交付给陈某。陈某取得号码后对外出售,获得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并与马某、吴某、林某等人分赃。
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金融企业责任重,应守安全生命线
2019年1月期间,田某通过软件抓包、PS身份证等非法手段,在厦门某商业银行手机银行APP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银行Ⅱ、Ⅲ类账户76个,并将上述所注册账户信息对外出售给张某等多人获利数万元。致使该银行被迫关闭手机银行APP软件中Ⅱ、Ⅲ类账户开户链接功能。张某在明知田某出售的是以虚假身份骗领的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期间,多次以一套账户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田某购买虚假银行账户信息再加价出售。为赚取更多利润,张某向他人学习上述软件抓包技术,并使用该技术在多家商业银行尝试注册Ⅱ、Ⅲ类账户,并最终成功在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成功注册12个Ⅱ、Ⅲ类账户。
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信息时代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与信息网络紧密相连,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企业安全的重要议题。对于存储在计算机中的重要文件、数据库中的重要数据等信息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旦丢失、损坏或泄露、不能及时送达,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是商业机密信息,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企业领导、技术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必须进一步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意识,加强技术防范,确保企业信息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