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以诚为本百年店,共建营商好环境
发布时间:2020-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案例一】诚信守法是正道,伪造印章是犯罪

罗某经营一家节能照明用品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为了向某典当公司申请典当借款,指使他人伪造另一光电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由其员工携带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冒充他人在该光电公司《典当借款保证书》及《股东(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盖印,用于向典当公司借款1000万元。案发之后,罗某将该1000万元本金、利息归还给该典当公司。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罗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为骗补贴无底线,各种伪造齐上阵

郑某经营者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其公司承接了政府主办的时尚周活动项目。在活动结束后,其为骗取财政补贴,先后授意他人伪造五份总价为581万元的虚假合同,并且伪造五张票面总额为394万元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多份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骗取财政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郑某所经营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上述案例一中,罗某伪造公司印章之行为,在部分人看来,好似微不足道之行为。检察官提醒,公章虽小,但它却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法定标志,需要者只有备足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制定的刻章点才能刻公章。私刻公司印章并使用很容易滋生商业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不受监督而使用具有一定证明力的公章很容易使人动歪脑筋。罗某的行为若非公安机关立案并追责,该典当公司的款项将很可能追讨无门。

上述案例二中,郑某利欲熏心,贪得无厌,其为骗取财政补贴,伪造合同、发票等凭证,将苦心经营的利润颇丰的公司“自断钱程”,实属罪有应得。

守法诚信,是中华民族弥足珍贵的优良传统。古往今来,诚实守法、一诺千金的故事举不胜举,诚实不欺、公平经营,也造就了历史上名闻遐迩的徽商、晋商与宁波、潮州诸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诚信守法的范畴更加宽广,诚信守法的作用更加明显,应当成为企业打造百年老店、永续经营的第一要义。

 

 

·依法纳税最光荣,涉税红线莫触碰
·信息时代防风险,网络安全警铃悬
·网店经营应守法,违法服务莫上架
·拖欠工资可定罪,按时足额要守信
·企业融资是常态,依法依规莫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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