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厦门某服装公司员工马某以公司名义与厦门某拓展公司签署了《拓展培训服务合同》,后单方面告知该公司取消本次培训活动,但仍使用该发票向厦门某服装公司申请报销人民币13万元,侵占公司财产13万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马某被执行逮捕。
2019年8月,收到犯罪嫌疑人杨某律师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查阅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公安机关、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详细了解了马某的情况。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马某对自己一时贪念的行为十分后悔,在狱中通过家属积极联系被害单位且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结合上述情况,且综合考虑马某已在该公司工作多年,此前并无不良前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是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遂向本院公诉部门提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并获公诉部门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该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说法】
检察院如何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呢?
来源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两种来源,一种就是前面例子中的情况,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另一种情况就是检察官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进行审查。
立 案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经初审,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 查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听取办案机关意见等方式。还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进行公开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结 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