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9-24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彭某某将修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修某偿还120万元借款,审理期间,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由修某向彭某某分期偿还借款。其后,修某认为其与彭某某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反映该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因修某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其监督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当事人认为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其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如果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先穷尽法院的诉讼程序。本案中修某并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故不符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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