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纪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为躲避刑罚,纪某某在注射时将针头留在体内大动脉附近,造成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不予收押情形。2019年,纪某某不堪体内异物造成疼痛之苦,多方求医均因手术风险过大而无法医治。2020年1月,经我院督促,公安机关将纪某某送交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移送监狱执行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收押情形,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患有影响羁押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获得更好治疗的条件,或是为保证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而给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妇女创造较好的孕期或哺乳期生活条件。但司法的柔情绝不能成为罪犯逃避刑罚的法宝。纪某某妄图造成体内有异物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情形来躲避刑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最终还是被送交执行刑罚,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