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肖某、蓝某系某公司厦门分公司员工, 2014年以来该公司在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开展产品推介会等方式,以承诺5%至15%不等的回报为饵,通过“股权转让”、“汽车收益权转让”等多种项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1亿7千多万。
该案于2019年6月由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林某、肖某、蓝某二年九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通常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四个常见手法引诱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承诺高额返利。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往往一掷千金,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无一不是被高额返利迷了眼。可知高额返利需要靠后期集资续入,资金运转十分脆弱,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投资者随时可能血本无归。
(二)披着合法外衣。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即是打着集团公司的名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打着响应国家政策的幌子,采取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汽车融资租赁、创新理财等模式开展非法业务。更有甚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严重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
(三)虚假宣传造势。组织旅游考察、重金聘请明星名人、刊播各种广告、雇人散发传单、开展社会捐赠等都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这些刻意夸大的宣传攻势,无非是犯罪分子想营造自己资金充足、实力雄厚的假象。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呢?检察官为大家准备了“四不”原则:
(一)不贪心。不受高收益诱惑而盲目投资。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保本付息”等宣传。
(二)不盲目。强化自身金融投资等知识的学习,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责任意识,掌握基础的投资知识,多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士,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套牢”。
(三)不轻信。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小心谨慎,不要盲目地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坚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等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四)不泄密。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