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通往犯罪的门票
发布时间:2021-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20194月某天晚上,姜某在厦门体育中心体育场附近向他人低价收购了3张某明星演唱会的假门票。后姜某将3张门票贩卖给被害人邓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上述3张门票均系伪造。20206月,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对姜某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27条所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应当理解为由有关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印制,并向社会公众发放、销售,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或者使用,能够证明持票人享有要求发票人或者受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提供特定服务的权利,或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的书面凭证。有价票证一般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票证上要有一定的面额,即有价性;二是代表一定的经济利益上的权利,即具有权利性;三是票证的使用、发放范围在相当的空间进行,对大多数或不特定的人有效,即公共性;四是票证体现的法律关系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其内容为提供或接受一定的服务。本案中的演唱会门票,系依法印制向社会公众出售,具有票面金额,并以提供观看演出服务为内容,完全符合有价票证诸特征,故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在影剧院、体育场附近或者一些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看见有人在贩卖价格相对低廉的门票,然而大多数人并不具备对鉴别真伪的能力,购买这些门票存在一定风险。对此,检察官建议大家还是应当从正规渠道购票,不要贪小便宜;在正规途径买不到票的情况下,购买二手门票时也应要求对方到场,经工作人员验明真伪之后方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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