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8月,蓝某甲成立某汽车用品店,经营机动车维修、汽车维护与保养等业务,并雇请蓝某乙、蓝某丙作为工作人员。
2018年以来,蓝某甲心生歪念,为非法骗取保险金,开始授意蓝某乙、蓝某丙等人将前来维修的车辆作为保险事故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报险理赔,骗取保险金。这一系列违法操作,蓝某甲等人编造各种理由刻意向车主隐瞒。
随后,为使上述保险诈骗活动进行得更为顺利,蓝某甲分别给予时任保险公司查勘员的林某、黄某好处费5000元、10400元,并向另一查勘员谢某承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拿人手短,林某、黄某、谢某明知系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仍帮助蓝某甲等人开展正常事故查勘,协助骗取保险金。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通过上述方式,蓝某甲参与40起保险诈骗,骗取保险金共计203123元;蓝某乙参与10起,骗取保险金共计69254元;蓝某丙参与16起,骗取保险金共计55351元。保险公司查勘员林某、黄某、谢某也分别参与了其中的5起、8起及3起,骗取保险金金额从7万余元到1万余元不等。
经审查,思明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蓝某甲等6人系修车厂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查勘员,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此类特殊主体身份;但因上述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思明区院提起公诉。
日前,这起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蓝某甲等6人诈骗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六名被告人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鉴于其中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损失,法院对上述五人依法适用缓刑,各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官提醒】
车险诈骗主要是人为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或者通过非法手段使原本未达到索赔要求的案件达到索赔标准,最为常见的如伪造事故现场、故意扩大损失程度、重复索赔等。
检察官提醒行业从业者均应知法懂法守法,合规经营,切莫为了不法利益触碰法律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