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法院裁定拍卖翁某一套房产并在房产地址张贴腾房公告责令翁某及实际使用人限期腾房。杨某系上述房产实际使用人,在明知法院要求其配合执行将上述房产腾空交由法院处理的情况下,经法院电话、邮递、上门等方式多次要求其到法院配合执行后,仍然占用上述房产,拒不配合执行,导致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经公安机关立案并电话通知,杨某主动投案,并腾空房屋配合执行。2020年6月,杨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思明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检察官提醒大家,法律不是儿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决,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如果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应当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利,而不能视而不见或心存侥幸,不尊重法律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