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乐某某向被害人鲁某某虚构认识厦门市某单位领导,谎称可以通过该“熟人”帮助鲁某某的孙女办理转学手续,并以找关系请人吃饭为由骗取鲁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8月,乐某某将鲁某某微信账号拉黑,并拒接电话。2020年5月,乐某某被思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说法】
不法分子以“托关系”入学等名义诈骗屡屡得手,一方面原因是利用了外地户籍学生家长对本地入学政策不了解以及“望子成龙”的心理,另一方面原因是有些家长过分迷信“关系”。所以检察官提醒,家里有适龄孩子的家长一定要多关注招生入学规定,详细了解当地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千万不要迷信所谓“关系”疏通,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防止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