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曾某某通过探探APP搭识被害人谢某某后,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谢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为骗取谢某某信任,曾某某谎称家里经营灯饰生意,并先后租下一辆 “宝马”3系轿车和一辆“保时捷”轿车,谎称上述车辆为其本人及家族所有,营造家族财力雄厚的假象,并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以店铺装修、支付店租、开车撞到人、支付赌场场地费、发放工人工资、生意应酬等理由向谢某某“借钱”,谢某某信以为真,多次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向曾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曾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租车费用、个人日常生活开销等,挥霍殆尽。2020年6月,曾某某被思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说法】
年轻女性在婚恋过程中,不要被对方的外形条件或者包装出来的优越经济状况所迷惑,多冷静地用自己的心去感受这份情感的真假,对自己的人生负责。检察官在此提醒:
1.对自己不熟悉的男性,尽可能对他的家人、朋友、工作情况等方面多了解一些,再确定恋爱关系;
2.对恋爱不久就开口向自己借钱的男性要格外警惕,最好不要借,如果实在要借,一定要问清楚借钱的原因、用途,并让对方出具书面借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