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年以来,洪某通过其注册的名为某知名歌星粉丝会、后援会的微博,自称原价出售演唱会门票,骗得被害人购票款项后,继续以需要激活门票、微信异常为由要求被害人继续转账,得手之后即将被害人拉黑。2019年3、4月期间,共骗得人民币15465元,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
【案例二】
2019年8月至11月间,邹某在无演唱会门票及购票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知名歌手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向其转账购票,共骗取人民币71428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
019年11月间,李某在微博上发布转让某知名歌手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借用他人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被害人购票款,共骗取人民币4100元。后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案例,看似守法简单,不法分子却屡屡得手!这提醒我们,要时刻绷紧“防诈”这根弦,尤其在非接触式的交往情境下,各种信息真假难辨,请在交易前:
1. 反复核实对方信息,切勿盲目轻信;
2. 忌贪便宜,保持理性清醒,不图一时便利、不贪一丁便宜;
3. 善于“自救”,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止损,并保留证据、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