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该贪的“小便宜”
发布时间:2021-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201711月份,被告人柯某某委托他人安装了一块电表,20186月份发现该电表异常,所使用的电非其本人交费的电,但因贪小便宜心理,未排查解决用电问题,并一直用非其本人交费的电至20203月被供电公司发现。其盗窃用电总度数为45938.4度,价值人民币27374.69元。

20211月,思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电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别把“偷电”不当犯罪。偷电行为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可能会给自己和周围居民用电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切勿贪小失大,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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