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莫把“缓刑”不当刑
发布时间:2021-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2020年初,王某醉酒驾驶,被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因归案后认罪悔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规定前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间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法院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思明区检察院收到法院撤销王某缓刑、决定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后,因涉及刑罚变更执行,于同日予以立案审查,补充调取该案文书材料并了解交付执行具体情况。经审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不仅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起到威慑及警示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既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近年来,思明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形成了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10个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动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入、解矫及管理教育情况,准确监督脱管、漏管等违法现象,积极督促、监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王某”们的悲剧背后,是部分人对“缓刑”的误解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缓刑体现了人权保障、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的现代刑法执行精神,是为了让犯罪人员更好回归社会而作出的宽宥处理,但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更应当自觉守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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