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主动沟通+释法说理促申诉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20-11-13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立案复查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广东:主动沟通+释法说理促申诉双方和解 

  正义网讯(通讯员陈波)“检察官积极开展案件复查工作,为我们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让我们更加安心进行生产经营,我们对广东的营商环境更有信心了!”近日,广州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时激动地说道。

  事情还得从该院办理的一起申诉案说起。申诉单位广州某科技公司是生产防疫安防产品的出口型高科技企业,2015年至2016年,深圳市某物流公司业务员林某在代理申诉单位出口业务中,截留并侵吞了申诉单位支付给该物流公司的运杂费,后物流公司通过民事诉讼从申诉单位取得了该笔费用,造成申诉单位实际损失16万余元。

  案发后,林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给广州某科技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不断申诉直到广东省检察院。

  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复查,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主动调查核实补充证据,查证了林某的犯罪行为。在与林某沟通中,检察官了解到林某愿意退赔后,认为虽然林某有刻意切断联系、逃避责任的行为,但仍有教育转化认罪认罚的可能性。“申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深化认罪认罚办案实践探索均有重要意义。”检察官决定将促成认罪认罚作为办案方向,在林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误解、有抵触心理的情况下,数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说服林某真心认罪认罚。

  为化解矛盾,确保案件的办理效果,办案组主动与当事各方沟通协调,促成和解。检察官到林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公司领导同意林某将应退赔的款项直接退赔给申诉单位,并出具了书面材料。同时,检察官了解到林某没有一次性退赔能力且无法提供担保,又主动与申诉单位沟通协调,争取申诉单位同意林某分期支付并签订《退赔及谅解协议》,同时向林某说明是否按期支付退赔款将视为是否认罚的表现,以及不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林某按期履行协议。在此基础上,该院依法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复查决定,当事双方对案件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该案虽然从数额上来看为名副其实的‘小’案,但是通过检察官开展调查取证、调解沟通等工作,不仅实现案结事了,而且纠正了下级院的错误决定,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同时,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实在在交出了一篇办案效果的‘大文章’。”该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说道。

·上海:规范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保护工作
·河南省检察机关案管业务竞赛实现网上"论剑"
·聚焦"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升基层检察工作水平
·江苏:"结对共建"助推基层发展
·上海:打造"专办+专研"专业化办案团队
 
 
 
全国检察长会侧记:"三...
福建省检察机关服务有...
最高检出台意见完善人...
最高检:推进司法体制...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惩...
福建省检察机关:规范...
曹建明:保障律师依法执...
最高检:推动“三严三实...
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
山东省检察院运用远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人民网 | 正义网 | 新华法治网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厦门长安网 | 厦门市检察院 | 思明区政府 | 思明区人民法院 | 福建文明风网站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北路160号 邮编:361005 电话:0592-2512551
版权所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2024046374号-1号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