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查一起案件中发现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吃店自2008年12月以来,为了片面追求其所生产的“油葱粿”的口感弹性,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长期在“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销售给消费者。日前,经层报省检察院批准,我院在对该小吃店经营者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对洪某某及该小吃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食品经营者承担违法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力争在追究不法食品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方面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加大对不法食品经营者的惩罚和震慑,另一方面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促使职能部门加强执法监管,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份,精准对接群众期盼,切实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