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就一起销售假药案件向区法院提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建议,获采纳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刑诉法修改后我院首例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办结的公诉案件。
2014年6月,我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因犯精神疾病,无受审能力导致中止审理,至今仍未恢复审理。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经我院审查,该案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其近亲属同意恢复审理,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遂向区法院建议对该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恢复审理,法院同意后经缺席审理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