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花、吴某平、林某强等3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林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收藏本页】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