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发布时间:2005-07-11  作者:公诉科  新闻来源:  

  我国已逐步进入依法治国的轨道,在这个进程中,需要强有力的司法制度加以保障,而现行司法制度几经变革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改革旧的司法体制,建立健全新的司法制度是时代的必然。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检察制度的改革必然要从现行办案机制入手,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入手,以实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诉检察官制度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检察制度改革的龙头。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审查起诉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履行相关的法律监督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的司法规律,符合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我院也在高检院的集中领导下,经过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现将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组概况 

  目前,我院共有主诉检察官五组,采用主诉检察官为主负责全组案件质量,助手独立办理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核的模式。据统计,2004年我院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数量达213件280人,已向法院提起公诉968件1237人,仅余32件55人未审结完毕,占全年受案总数的3%。要求公安机关撤案11件12人,改变侦查机关案件定性12条(均获法院支持),向法院提起抗诉4件11人,其中一起已由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畸轻予以改判;作出不起诉决定4件4人,平均起诉时间为21天。 

  

  主诉检察官作为检察官群体的突出代表,需要精通法律并且公正严明。为了打造新形势下主诉检察官的形象,我院建立严格的主诉检察官选任机制,从具备良好素质的检察员中选拔,并将德、勤、绩综合考虑,挑选出五名主诉检察官。要求拟任人选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工作原则性强;二是必须具有检察员职务;三是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丰富的公诉实践经验,从事公诉工作满三年,且未出现办错案情形的。同时对于主诉检察官的产生还应制定科学的选拔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个人申请报名、部门推荐,通过理论考试和模拟庭审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聘,确保那些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的干警走上主诉检察官的岗位。通过严格选拔,确定了五名检察员作为主诉检察官。该五名主诉检察官年龄、学历层次分布合理,其中40-45岁的2名、30-40岁的2名、30岁以下的1名;均具有丰富的公诉经验,其中从事公诉实践10年以上的3名、3-10年的2名,呈现了老中青梯队的态势;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学历1名、大学学历3名、大专学历1名。同时在院党组关怀和领导下,我院的主诉检察官也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中科级领导1名,副科级领导(含非领导序列)3名,有利于主诉检察官权力的行使。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验 

  (一)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工作机制。主诉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相对独立的主体,应对一定范围内的事项享有处置权,因此我院明确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范围,保障主诉检察官权力的行使。如:独立提起公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追加漏罪、漏犯,自行决定补充侦查权,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定性(需经分管检察长书面同意),对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的权力等。 

  

  (二)要求主诉检察官行使权力应做到“四多四少”,即:1、多指导、少代办。多指导,少代办,对负责的个人案件不能自己埋头办案,对其他成员所办案件要多指导,能够掌握每个案件的诉讼脉搏,做到案案心中有数。2、多阅卷、少复核。卷宗材料是事实、证据的依据。主诉检察官对本组的案件,特别是复杂的案件,做到亲自阅卷,掌握好案件的关键点,再分配给其他人办理,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他人办好案。此外,对需要亲自出庭的一些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需亲自提审犯罪嫌疑人,但对于需要复核的材料可少复核,由他人去办理。这样既能把好质量关,又可以节省自己的时间;3、多出庭、少审查、主诉检察官经强调多出庭,充分发排主控责任,可以有效地提高公诉的庭审效果。4、多疑难、少简单。主诉检察官要多办疑难复杂案件,要多办普通程序案件,少办或不办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不断锻炼主诉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有效发挥主诉检察官的职责,确保办案质量。 

  

  (三)制订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考评表,实施一案一表,检察长科长主诉检察官三级审的制度,追踪主诉检察官组办理案件全过程,要求办案干警在考评表中对在办理案件中出现的追诉、追罪、改变定性等各类行使检察权的作法进行详细表述,并作为年底考评的标准之一,有效监督了案件质量。 

  

  (四)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和审查制度。要求主诉检察官组起诉案件时,需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三日内交本部门内勤备案,由内勤负责提交分管检察长、科长、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核,确保法律文书质量,防止错漏情况发生。对主诉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绝对不诉)的案件,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交内勤备案并转科长审查,科长通过审查,提出修改建议(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文书措辞等),通过主诉检察官接受建议作出更改,或经检察长、检委会决定更改,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五)坚持依法办案,从严从快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例如在由李建英主诉检察官负责办理的郑金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因该犯罪行为扰乱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为了保障社会良好秩序,李建英在院、科领导支持下,在五一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坚持工作,加班加点,仅用10天就完成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保质保量提起公诉。 

  

  (六)对主诉检察官在工作条件方面适当倾斜,进行设备更新。优先为主诉检察官配备了液晶电脑和打印机,不断优化电脑配置,已更好地适应繁忙工作的需要。同时为主诉检察官订阅了《刑法释义》、《司法文件选》等法律书籍,不断充实主诉检察官业务水平。 

  

  三、主诉检察官改革现存问题 

  一是主诉检察官的津贴目前仍然没有落实。根据《主诉检察官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主诉检察官享有每月800-1500元的办案津贴,助手享有每月300-500元的办案津贴,但至今主诉检察官津贴仍然无法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办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体现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二是主诉检察官的考核奖惩缺乏有效措施。目前对我院主诉检察官的考核仍然沿用对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措施,对主诉检察官的考核还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这显然忽视了行政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差别,不能适应主诉检察官制的要求。 

  

  三是业务能力受案件增多限制,提高缓慢。因案件数量繁多,且处于思明辖区,案件特点错综复杂,专业性强,这要求主诉检察官不断学习,提高办案水平。但目前出现案件压力与学习进修难以兼顾的问题,这又影响到办案质量,造成了恶性循环。 

  

  四、深化责任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考核结果与相关待遇挂钩,做到考有所得,完善主诉检察官案件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标准,不使考核结果流于形式。建议将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即可以设立检察长奖励基金,对业绩突出者或作出特出贡献者予以奖励,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和晋级、晋职挂钩,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是建议落实主诉检察官办案津贴。严格按照《主诉检察官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主诉检察官享有每月800-1500元的办案津贴,助手享有每月300-500元的办案津贴,提高干警办案积极性。 

  三是建议加强高层次学历教育,提高主诉检察官理论水平。应在财力上予以主诉检察官适当的倾斜,建立主诉检察官学习教育专项基金,让他们继续学习、深造、提高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1999年4月9日制定

  2004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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