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告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告知行为依法进行,结合本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告知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诉讼权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遵守有关告知的期限。
第三条 告知时必须两位以上干警同时在场。
第四条 告知之前应先向被告知人说明其权利和义务,如被告知人对说明内容有不理解之处,应加以详细解释和说明。不得采取粗暴态度对待被告知人的提问。
第五条 每位干警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携带《告知证人书》、《告知被害人书》及《告知犯罪嫌疑人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法律援助书》一式二份,并依法让被告知人对告知书内容确认无误后签章。不得在被告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迫使或诱使其签章。
第六条 如果当面告知被害人确有困难,可以电话、邮寄或采取其他方式告知。采取其他方式告知被害人也必须采用《告知被害人书》,并在告知方式一栏上加以说明。
第七条 告知完毕后,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为被告知人收存。
第八条 对不履行本办法所列事项者,科长有权提出批评和纠正。情节严重者,影响年终考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2002年1月制订
200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