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制作起诉书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09-01-22  作者:公诉科  新闻来源: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1、按格式样本的项目依次书写,不随意增减项目,或任意排列顺序。  

  2、被告人的别称的,统一为别名、化名、绰号,应以括号注明,不加引号或冒号,如(别名丁一)、(绰号六指)等 ;与犯罪事实或引用证据无关的其他名字无需写出。  

  3、一般以岁数体现年龄,应用出生年月日表述。确因无法查清出生日期而需写年龄的,如被告人自报或以骨龄鉴定认定的,须以括号注明。要注意括号注明的书写位置,如“……XX岁(骨龄鉴定),……”;属被告人自报自然情况的括号则应写在句号之后,如 “……,……。(自报) ”。  

  4、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后不加冒号。  

  5、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不一致的,而又能查清的均要写出。住址一般从省、县(市)、乡(镇)写到村(居委),不能仅写“住XX市……”、或“住本市……”。  

  (二)被告人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一般不写行政处罚只写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  

  2、应写决定刑事处罚的法院名称、刑满释放时间。判决的内容要完整,被处缓刑的应写缓刑考察期限,有附加刑的也不能遗漏。  

  3、被告人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应叙明。  

  二、案由  

  (一)案由统一表述“因涉嫌XX罪,于X年X月X日被……(强制措施名称)”。  

  (二)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先后顺序一一叙明。不能只写与折抵刑期有关的刑事拘留、逮捕,此前被拘传、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也需写明。  

  (三)诉讼过程中罪名发生变化应予叙明。  

  三、案件审查过程  

  (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应严格按格式样本表述。  

  (二)应叙明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时间和具体内容,不以“三日内告知”、“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表述。不写讯问被告人的日期。  

  (三)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注明次数、日期和原由。  

  四、案件事实  

  过渡段统一表述为“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查明”,不写“表明”。  

  …… ……  

  五、证据  

  (一)过渡段统一表述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写上述“事实”,不写上述“犯罪事实”。  

  (二)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三)分列相关证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只列举法定证据,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不属法定证据的可在最后一项以“其他证据材料”带过。  

  2、只列举主要证据,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  

  3、证据名称、种类应同时表述,如“证人XXX的证言”,不能仅写“证人证言”或“XXX询问笔录”。  

  4、鉴定结论应写明鉴定主体,如XXX的《……》鉴定结论。  

  5、应准确划分证据种类,以予正确表述。  

  6、证据列举的顺序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的顺序。  

  7、有众多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的,为避免篇幅太长,可不全列上,写几个主要的即可,以“证人XX、XX和XX等X人的证言”综合表述,其他证人或被害人的证据可在证据目录再予完整列举。  

  六、起诉结论  

  (一)定罪应以刑法的罪状表述,刑法典不是“叙明罪状”,是“简单罪状”的应以刑法理论通说的该犯罪概念作罪状;是“空白罪状”的,应援引相关的法规;“引证罪状”的以此类推。  

  (二)量刑情节一般应叙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认定。如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但认罪态度不明确的,可暂不认定。  

  (三)对刑法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四)引用刑法条文的顺序,应当罪名在先,量刑在后;重罪在前,轻罪在后;主犯在前,从犯在后;量刑从重的在前,从宽的在后;多个被告人,如犯罪情节、量刑幅度一样的可综合表述,若犯罪情节、量刑幅度各异的,应当分别论证表述。同时兼及行文方便和文字经济。  

  (五)引用刑法的量刑条文后,应表明法条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等法定处刑结论。属司法解释规定某犯罪情节须从宽或从重处罚的,也应在叙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后提出处刑意见,如“一年以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从重处罚”等等。  

  (六)文字表述应尽可能使用刑法语(含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再考虑使用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等。应当注意:  

  1、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遗漏“确实”和“充分”之间的顿号。  

  2、结束语写“请依法判处”,不写“惩处”。  

  七、附项  

  (一)附项的名称统一写“附注”,不写“附”、“附项”和“附注事项”等。  

  (二)附项应避免遗漏,应当叙写的内容有: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如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则以“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来表述。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以“扣押清单”表述。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如“附带民事诉讼状X份”。  

  5、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可以引用重要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此项作为附件另页附上)。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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