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25  作者:公诉科  新闻来源: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贯彻实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思明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公诉科应当成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办案组(下称“未检组”),负责对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帮教及犯罪预防等工作。 

  未检组由1名主诉检察官和3-4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 

  第二条 未检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积极落实轻缓刑事政策的同时,注意联系和配合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和监护人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坚持依法保护原则。避免发生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等情形,依法保护案件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回归社会的良好周边环境。 

  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条 未检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后,详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未成年人监护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全面拟订出庭预案,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同时必须坚持寓教于诉,制定帮教方案,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贯穿于整个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 

  第五条 审查女性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般由女检察人员负责,对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会面和讯问必须有女检察人员在场。讯问在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询问在校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选择在课外时间进行。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须坚持同时受理,全案审查,分案起诉的原则,指定1-2名检察官共同审查。 

  公诉科可商请区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时,全案侦查,分案同时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区公安机关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上述共同犯罪案件,如存在不应当分案起诉情形的,须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并案起诉。 

  对区公安机关未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报请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分案起诉。 

  对上述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起诉书和出庭预案应当分别制作,审查报告、卷宗档案可以合并。 

  第七条 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起诉。对于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第八条 承办人员经审查后,认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提请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会见、通话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快速审结。收案后,内勤应当优先分案,承办人应当优先审查,主诉检察官、主管领导应当优先签发。 

  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在收案后十日内报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结;对于未在押的或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期限届满时不能审结的,应当报请批准延长审查期限。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尽快自行补充侦查或者商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不能补充侦查完毕的,方可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不 起 诉 

  第十条 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承办人员审查后,由公诉科提请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诉科承办人员对于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应当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上一堂法制教育课。由案件承办人针对案情,向被不起诉人阐明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制教育。 

  (二)和监护人进行一次约谈。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学习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被不起诉人严加管教的意见。 

  (三)制作一份《劝诫书》,在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一并送达。《劝诫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被不起诉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及罪名; 

  2、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原因; 

  3、根据被不起诉人的个案特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和心理矫正,阐明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4、提出“检察官寄语”,对被不起诉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提出要求和希望,告诫被不起诉人遵纪守法。 

  5、要求被不起诉人定期向检察人员反馈思想动态。 

  (四)组织一个帮教小组。由案件承办人、本院“青少年维权岗”人员、“关工委”人员、被不起诉人的监护人及老师组成,共同负责对被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和感化工作。 

  (五)邀请其参加一次公益活动,促进使被不起诉人早日改掉不良恶习,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同时提高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自尊、自信心。 

  (六)进行一次回访、考查。了解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法 律 监 督 

  第十二条 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恐吓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行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通知监护人;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存在其他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是否执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则;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是否指定的辩护人;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械具的情况;是否有其他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况;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做好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押、改造等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是否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关押;对未成年被告人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 

  第十五条 承办人员发现有关机关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经提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监督其改正情况。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种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了解情况,适时介入帮教活动,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诉科建立未成年犯罪台帐,由公诉科内勤会同未检组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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