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表现,设定一定的义务和期限进行考察,待条件成就后再行不起诉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当充分熟悉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了解犯罪前的表现,成长经历,犯罪动机,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以及家庭监护人的居住、经济状况等情况,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
对于上述情况,可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
第五条 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呈报表》,经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六条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五日内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同时通知被害人、侦查机关。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有关规定;
2、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悔过书;
3、有被害人的案件,需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4、主动接受帮教和监督,积极参与各项公益、劳务活动;
5、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特定义务。
第八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期限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取保候审的期限。
第九条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由案件承办人、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等组成考察帮教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帮教活动。
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社会调查员参与帮教考察。
第十条 考察帮教小组应于考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出具考察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1、在考察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还有其他严重犯罪;
2、在考察期间没有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如没有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提请检委会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
第十三条 全日制中学或大中专院校的成年在校生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
第十四条 已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向市院报送备案材料,并按相关规定,提交检务督察办公室督察,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