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用30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才走完的发展历程,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必然会在中国相对集中的时间里表现出来,这就需要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把社会管理搞好,妥善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需要筹措大思路、谋划大手笔、经营大气候、形成大格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贯彻《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寻找检察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切入点,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观念上:用“公平”来“摆平”
稳定、平安是厦门科学发展新跨越的根本,实现和维护厦门的社会稳定,需要树立科学的稳定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顺应权利时代的要求,加强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提高对公民权利诉求的应答质量。在全省首创“网上举报接待室”、“未成年人检察在线”微博。自2006年6月开通“网上举报接待室”至今,检察长在网上举报接待室已在线接待170 多人次,与来访群众直接交流,为群众答疑解难,涉及举报、刑事、民事及政治权利等多方面内容。网上接待实现了异地沟通“零距离接触”,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同时,检察长还要求案件承办人主动约谈、电询、走访有诉求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听取意见,答疑解惑。做到既不掩盖矛盾,粉饰太平,也不对社会不稳定因素视而不见,更不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思明区检察院”坚信稳定不是“搞定”,“摆平”换不来公平。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行动。花大力气、花大价钱去“搞定”、“摆平”,经费巨大,治标不治本,效果一般,还不如俯下身子倾听民众声音,实实在在地为民众解决现实问题。特别在社会转型、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人们的看法是多元的,诉求是不断变化的,对切身利益的关注,十分具体而强烈。在这种情况下,稳定不是静止、绝对的,也不是“一潭死水”,维护稳定也不能简单地靠“摆平”,而要看到时代变化,看到公众期待,在维护民众权益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在解决民众现实问题中促进社会稳定,争创平安厦门。如:2010年已过古稀之年的当事人汪某某对一个二十多年前的判决不服,在刑满释放后向有关部门申诉过多次,但从未有人主动联系他,前后十年他只接到一纸驳回申诉的书面通知书。思明区检察院接到他的诉求后,决定立即和他联系,可老人家只留下了一个模糊的地址,办案人员多方找寻,才在一个偏僻的小巷找到老人租住的房屋,去了几趟,才和老人见上了面。面对情绪激动的老人,办案人员针对他的诉求摆事实讲证据,深入浅出,逐一进行解释和分析,劝他调整生活重心,珍惜当前的境况,好好安度晚年,最后老人心服口服,表示不再申诉,十年的申诉之路结束了,老人生活又重新开始了。思明区检察院九年全国文明接待室的工作也在延续。
方法上:变“盯人”为“盯事”
只有事情得到妥善切实解决,才能既“扬汤止沸”,又“釜底抽薪”,把问题彻底解决,才能让群众安下心来。如果存在“先稳住群众,等敏感时期过了再说”的想法,甚至为了暂时稳住上访群众而“糊弄”上访群众,即使稳得了一时也稳不了一世,稳住了“人员”却失去了“人心”,这种损失是不能用金钱来弥补的。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是群体矛盾,对这些矛盾的处理,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就事论事”解决某一群体而不“瞻前顾后”其他群体,有可能“按下葫芦浮起瓢”,造成群体之间相互攀比,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好心办不了好事。“思明区检察院”认为化解这些矛盾,应在坚持不突破政策、法律底线、不引发攀比和连锁反应的原则下,系统研究解决办法,规范执法。严格遵循执法办案程序,始终保持执法者应有的理性,以平和的心态执法,自觉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作风廉洁,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一劳永逸。例如:戴某某等七人因分别与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签订合作开发“某商贸城”房地产项目,被骗土建、水电、涂料、物业、售楼、工程监理等保证金、押金50多万元。到2006年,前后两年上述七个控告人分别向有关单位报案,有关单位分开审查,分别作出五个不予立案通知书,戴某某等七人不服,提请复议后,被维持原决定。戴某某等七人告状无门,情绪激动,到思明区检察院控告,思明区检察院规范执法,不“就事论事”,综合分析,发现有关单位分开逐个审查,逐个摆平,“按下葫芦浮起瓢”,远离了公正,让林某某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50多万元的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制裁。于是,思明区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撤消上述五个不立案决定,并将其他群众控告的林某某涉嫌另外二起合同诈骗案一起并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当月逃匿,直至2008年6月3日在深圳被抓获,经思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应退赔给本案各控告人(单位)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十五万九千元。思明区检察院不仅化解了矛盾,还惩治了罪犯,得到群众的信任,受到了省院的表彰,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联系点。
方式上: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防范”
一些积累多年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最终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造成群众反复上访。仔细分析,一部分群众反映的并不是什么大事难事,完全可以在事发初期就解决好,但由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非要等到事情闹大,非要等到上级领导亲自过问之后,才去想办法解决,这也是导致群众信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原因所在。同样的道理,对执法办案中的风险隐患如果不预先防范、不提前化解,事后解决起来就会更加被动、更加困难,耗费的成本更高,对执法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大。鉴于此,思明区检察院认识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之举是抓早抓小,做到防范预警在前、解决问题在前,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化解在源头上,只有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防范”上来,才不会错过了最佳时机,才不会将矛盾扩大化、复杂化,才不会犯“有钱治丧”、“无钱治病”的错误。执法办案环节矛盾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理方法不妥当、释法说理不到位、部门沟通不顺畅、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的。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涉及检察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就必须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每个环节,并前后延伸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各个方面。为此,思明区检察院建立了执法办案预警评估机制(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第一现场)。各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建立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在作出处理决定或采取强制措施前,全面评估论证引发风险的可能性,把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制”拓展到全院,根据“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原则,着眼于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早息诉。控申部门积极配合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论证, 其他各业务部门及时提出化解矛盾隐患的意见和建议,各业务部门发出预警的案件通过案管中心进行管理,跟踪问责,督促处置预案的落实,积极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例如:2011年李某等三人打击报复证人案发生时,思明区检察院就适时介入,先后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本案系事出有因的突发事件,非事前有预谋的共同故意犯罪案件,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是在庭审结束后,认为证人提供不实证词,使他们的有关经济、劳资纠纷长期无法解决,负担加剧,一时激愤才殴打涉案证人的,造成轻微伤是由多人(包括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内)徒手推、拉、抓、打行为所致,案发后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79名中巴车主联名向我院控告,认为本案证人抢走或藏匿公司和线路的经营资料及财务账册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仅是声讨、质问证人的群体性事件,是一件民事纠纷,并非刑事案件。三犯罪嫌疑人也辩解,所谓证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做伪证,是否做伪证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状态和恶性程度,如果查实,甚至可能引起案件性质的转化。证人等25人也向我院来信控告,表达了应予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并严惩的意见。鉴于以上原因,且三犯罪嫌疑人均有固定住址,有营运车辆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有效监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我院作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同时,要求法院加快对引发该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明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证人是否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进一步查清除三犯罪嫌疑人外其他参与殴打的人,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多年来有着诸多的矛盾和纠纷,我院慎用羁押措施,无疑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和化解,对可能的群体性事件起了一个事前防范的作用。近年来,未出现因思明区检察院执法办案引发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现象,切实维护了思明社会稳定。
机制上:“多元”取代“二元”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日常工作主要是作出“是否羁押”、“是否起(抗)诉”两个执法办案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正确,工作就没什么大问题。近五年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摒弃单纯就案办案、关门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建立执法办案预警评估机制外,还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民事和解机制、内外联动预防化解机制,积极开展简案速办、释法说理、心理疏导、调解和解、经济救助等工作,既高度重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又防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 思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以检察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民转刑和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等。将工作重点前移,提倡捕前、诉前和解,并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和解工作。在审查逮捕阶段,对符合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教育,消除误会,增进理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作出不捕决定;对双方虽有和解诚意,但一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济赔偿履行完毕,且被害人主动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五年来,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为不激化矛盾,对41件63人作出没有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捕直诉866件1219人,诉前和解57件62人,刑事和解机制不仅彰显法治精神,彻底化解社会矛盾,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 2009年杜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嫌疑人杜某某因家庭琐事纠纷,与其妻子林某某及在场的妻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击打妻姐的鼻子,致其鼻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思明区检察院发现嫌疑人系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如被追究刑事处罚,将会终身禁飞。航空公司将因此失去一个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培养出的优秀飞行员,而嫌疑人的失业,会使被害人面临着在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不能得到有效治疗、赔偿的局面。也就是说,本案在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后,无论对家庭或者社会都有百害而无一利。鉴于本案的起因系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思明区检察院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决定采取刑事和解方法,督促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彻底化解了社会矛盾,既保住了嫌疑人的工作,又使被害人取得良好的治疗,取得多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
民事和解机制 思明区检察院把民行息诉工作与抗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诠证、释法、促进双方交流等多种民行和解方式,构建说理平台,化解抗诉申诉矛盾。要求办案人员审查案件时,将确有错误但尚未达到抗诉标准的案件、属法官自由裁量的案件、虽合法但不合情的申诉案件确定为和解案件。然后,全面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争议的焦点,找准和解切入点,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结合案情,以事释法,以法释理,分析利弊,居中调和,促其自愿和解,消除当事人郁积已久的怨气。由于检察民事和解没有强制执行力,思明区检察院在工作中侧重构建说理平台,保证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说理权,引导当事人理性地解决纠纷,自愿和解。同时,注重息诉相关法律文书的说理,就监督的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分析,详细阐明处理决定的原因和依据,促进当事人的理解与合作,确保息诉效果。从2005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共成功和解5 件,息诉115 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例如:近日思明区检察院成功和解了一起诉讼多年的工程款纠纷案件。1999年至2000年间,惠三建厦门分公司分别将承包的三个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郑某金、郑某阳施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于2002年诉诸原开元法院,后又由思明法院重审,思明法院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做出终审判决。郑某金、郑某阳不服厦门中院判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思明区检察院办理,思明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查阅了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并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向他们阐释法律法规,力促双方和解,在思明区检察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一件纠诉多年的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郁结心中的矛盾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对思明区检察院耐心诚恳的办案态度给予充分的肯定。
内外联动预防化解机制 本着“联合接访、高效便民”的原则,2005年思明区检察院首次与思明法院在本院接待大厅开展联合接待涉法信访活动至今。检法联合接待涉法上访91次,接待群众 200多人次,大部分问题都能当场解决,此举既方便了人民群众,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厦门日报》、《海峡导报》、《东南快报》及厦门电视台等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
简案速办、释法说理、心理疏导、调解和解、经济救助等工作都是思明区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日常工作,这些工作在执法办案中被综合运用,有时一案全用,有时一案多用,有时一案一用,就是一用,也离不开检察官的真心付出。如:2009年,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蔡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其妻也因贩卖毒品罪在监狱服刑,签收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的是其未成年女儿,现正在上高中。为尽快消除父母犯罪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生活学习问题和不良心理影响,思明区检察院立即派员上门看望该未成年人,进行正面教育引导,勉励其好好读书,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并送上慰问品。同时,要求所属街道居委会及时落实蔡某女儿的监护问题,确保其学习、生活无忧,确保其过一个安全、有保障的春节,居委会书面答复会尽职尽责做好监护工作。在依法决定批准逮捕蔡某后,思明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对蔡某女儿的捐资助学活动,直至其高中毕业考上师范学院。
效果上: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前提是执法者要有一颗公正的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正人先正己,己正才能正人。要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规范办案,必须在解决影响执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思明区检察院从2005年开始下大气力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一线检察干警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切实解决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的问题,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提高执法能力上取得新进步。与此同时,思明区检察院抓住人民群众意见大的执法问题,制定了《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意见》、《关于提前介入等问题的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调(和)解的暂行规定》、《关于快速办理案件的实施办法》、《关于邀请公安机关参加审查逮捕案件讨论的有关规定》、《关于办理有条件逮捕案件的规定(试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施意见》等制度,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廉洁、规范。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检察干警熟练掌握遇到什么情况应该说什么、做什么和怎么说、怎么做。思明区检察院还以公开、信息化为手段,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办案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主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质量网上考核的办案新机制,基本实现信息化办案,讯问、拘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着力解决刑讯逼供等问题,提高执法办案公信力。如佟某交通肇事一案,由于佟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并及时赔付,诚恳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均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上述情况,思明区检察院拟依法对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为了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思明区检察院依照本院规定组织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由公诉部门主持,邀请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单位代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人民监督员参加,对拟处理的结果作出评议。参会各方在听取该案的事实、不诉理由和法律依据后,充分发表了对证据审查和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看法,均同意拟处理的决定,被害人家属也充分表示了对佟某的谅解。公开审查不仅使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便于沟通,也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间可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化于无形,减少了社会对抗,提高执法办案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