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该如何定性?——私自处置对方实际控制的分割上存在争议之合伙财产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2-08-14  作者:张丽慧 武建泉  新闻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张坤生和张育和、黄振威合作成立了思明区大明宫红木精品商场(以下简称为“大明宫”商场),不久黄振威退出,由张坤生和张育和两人共同经营。2011年3月间,“大明宫”商场股东变更为张坤生占50%的股份,张育和将自己的157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张育龙和方志强,并收取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约定余款在4月15日前付清。2011年5月7日,因经营不善及双方经营理念不同,张坤生和张育龙、方志强经协商对商场进行分割,由双方独立经营,约定大明宫红木精品商场3-4号店面由张坤生经营使用,5-6号店面由张育龙和方志强经营使用,且张育龙和方志强一方补贴张坤生30万元作为广告、电话、过户手续等费用,并签订了合约。以此同时,由张海滨(张坤生之子)、张素卿(张育龙侄女)、林福加(商场仓管)对两边的家具进行清点,双方对店面办公用品和仓库的财物进行搬动,之后由张海滨分别制作了3-4号店面配套一楼仓库(进价2216100元)以及5-6号店面配套二楼仓库 (进价2266487.50元)的货存表,并复印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未实际签字。2011年5月8日至10日,张坤生雇请蓝旺福等人将3-4号店面和5-6号店面的通道做了一堵隔墙将两边店面分隔开来。隔墙做好后,张育龙、方志强多次到3-4号店面找张坤生商谈财产分割之事(张育龙、方志强认为之前清点分配不公要求重新清点,张坤生不同意),未果。2011年5月16日凌晨四时许, 张育龙、方志强、林万里(张育龙的侄子)将双方店面的隔墙拆开,搬走存放于3-4号店面内的一张架子床、一张四方桌带四张凳子和一张罗汉床(物品市场价200多万元)。之后张育龙、方志强还通知张育和前来搬走从3-4号店面搬来的财物,并在张育和提供买家资料的情况下,将搬来的架子床、四方桌带四张凳子卖掉,所得款40余万元用以归还其所欠张育和转让股份的欠款。当日早晨8时许双方都先后报了警。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育龙、方志强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1)双方分开独立经营合约已签订,且对物品进行了清点、制作库存表、两家经营的店面之间也用墙隔起来,实质上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两边的财物价值相差五万元左右。(2)张育龙、方志强拆墙搬走店内财物是非法占有。张育龙在报警的同时还叫张育和前来转移搬来的财物,并按照张育和提供的卖家资料出售,所得款用来偿还张育和的欠款。(3)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和是否报警无关。张育龙、方志强凌晨四点破墙而入,搬走别人店里的财物,并卖掉。整个盗窃过程已实施完毕,该财物的所有权也实际发生转移。其报警时不仅隐瞒了窃取财物的事实,还私下将窃取的财物出售,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嫌职务侵占。5月7日双方搬东西、制作库存表,做隔离墙是双方分割财产前的准备工作,库存表上双方的股东均未签字,只有双方的职员签字,没有股东授权,没有法律效力。故应视为还是一家人。5月16日凌晨股东张育龙、方志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店面的分割墙拆开,取走店内的三件物品并私下卖掉,按常理公司的财物售出后所得款应统一入公司的账户,而张育龙、方志强则将所得款不但不入账,还将该款用于归还其个人的债务,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系民事上的债务纠纷。涉案财物的分割方式导致了其并没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分割。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的财物进行分割,必须共同共有人协商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由法院等机构进行分割。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分开经营的合约,合约中亦约定了如何分割店面和仓库,但是在紧接着清点库存物品过程中双方因清点问题无法对财物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库存分割表上双方股东均未签名认可,故应视为涉案财物还未分割。共有财物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置共同共有财物的,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确定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涉案财物确实属于张坤生所有,张坤生可以到法院起诉张育龙、方志强侵权。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1)双方实质上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本案涉案财物属于张坤生所有。虽然双方股东并未在库存表上签字确认,但实际上店面、仓库的物品已经进行了清点和分离,各自占有、使用自己的那部分,而且双方签订了关于分开经营的协议并实际履行,且设置了隔离墙,因此双方物品应归属各自所有。(2)本案在主观上张育龙、方志强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张育龙等人将搬来的物品出售并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这点上可以看出,该行为体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在客观上张育龙等人凌晨四点拆开隔墙、盗走隔壁店里的三件物品,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3)即使张育龙、方志强等人认为之前财产清点分配不公,但从进价来看也只差了5万余元,而其进入对方店铺搬走的对方实际控制的所谓争议财产市场价值200余万,其变卖所得40余万,无论是市场价还是变卖款都远远超过5万元。(4)张育龙等人的报警不能排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因为其报警时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破墙而入搬走对方物品的事实,还私下将窃取的财物出售,所得款用于个人还款,所以其报警只是一种掩护。因此,笔者认为应追究张育龙等人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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