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搭建创新社会管理新平台——思明区院检察微博的发展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2-09-06  作者:庄俊彬  新闻来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悄然步入微博时代。微博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它对中国社会诸多领域的介入和渗透深刻而又广泛,社会影响力日益巨大。2010 年被称为微博元年,“微博问政”成为新的社会现象,普通老百姓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使参政议政成为可能。从“微博打拐”开始,2011年成为“微博应用元年”,在当年的诸多新闻事件中,微博显现的推力令人震撼。中国法治也借助这种“微力量”,迎来“微时代”。 

  微博的发展同样影响着检察机关,日益成为一种全新的民众与政法机关的互动渠道,检察机关越来越多地通过设立微博与网民互动,发布信息,收集舆情,同时回应社会关切。以厦门思明区院为例,思明区院于2010年12月先后开通了两个微博,一个是作为全院检察工作的宣传窗口,另一个是面向未成年人的普法阵地。两个微博定位明确,分工不同,发布信息面向群体不同,内容也不同。截至2012年7月31日,“厦门思明区检察院”微博拥有粉丝5688人、发布微博信息127条;“未成年人检察在线”微博拥有粉丝16172人、发布微博信息1149条。2011年由最高检正义网公布的《政法类微博影响力报告》中,“未成年人检察在线”荣登“政法机关微博问政热度排行榜”。思明区院检察微博正不断发展完善中: 

  一、检察微博在检察工作中的主要应用 

  1、利用检察微博,搭建检务公开新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近几年网上出现了众多对检察机关是否能公正执法的质疑之声,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了严峻考验,对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微博的发布方便及时,传播迅速,扩散面广等特点为检察机关实施检务公开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思明区院根据不同阶段的检察工作重点,如之前开展的“发扬传统 坚定信念 执法为民”和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还在微博上举办“举报宣传周”活动,在线回答了网民关于控告、申诉、举报等方面的咨询,通过微博及时发布,让更多的民众及时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了解检察工作动态与检察干警的风貌。 

  2、手段信息化,开创未检工作新局面 

  2010年12月,思明区检察院在新浪网开设了面向全国青少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在线”微博,是全国第一家利用微博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院。围绕青少年与法这两个主题,实时发布青少年自我保护常识、法制讲稿、青少年法制新闻与热点、维权动态、以案释法等内容,给青少年学生一定的警示教育。定期与新浪网合作,由检察长做客微博,回答网友主要是中小学师生、家长提出的有关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制教育、预防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还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心灵空间”在微博上深度合作,由资深青少年心理专家在微博上为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进行心理咨询、答疑解惑等。开通至今未检微博拥有粉丝近2万人,收到博友求助、咨询的私信100多条,借助微博这个新形式信息平台,未成年检察工作不断开拓创新。 

  中小学生放暑假后,思明区院适时在“未成年人检察在线”微博上举办“检察长微访谈”,就暑期安全问题与网民在线对话交流。2012年7月26日由李永军检察长坐镇“检察长微访谈”,围绕“关注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人犯罪”等主题,与网友在线对话,接受网友关于如何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暑期安全、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在线法律咨询。同时通过微博创新了未成年人帮扶制度的管理机制,此次“微访谈”还特别邀请了三位来自教育系统的政协委员及一名专业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互动,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释疑解惑。在短短1小时内。网友提出了50多个问题,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安全防护,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问题。本次微访谈情理法兼顾,全方位关注未成年成长,网上互动热烈,取得良好效果。 

  3、打造更具覆盖面及实效性的普法教育新阵地 

  微博传播不是点对点、点对面的传播,而是裂变式的广泛传播,一条微博可以被其“粉丝”转发,再被“粉丝”的“粉丝”转发,不断蔓延,这使得法治宣传教育、检察宣传在渗透力上有了无限的可能。“未成年人检察在线”微博还开设中小学校园安全等热点专题,从法律视野、社会综合治理角度提出加强校园安全建设,让中小学生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该微博平台,青少年及其家长可以在线进行法律咨询,思明区院未检科检察官将提供及时、全面的法律服务。将青少年广为推崇的微博模式,作为新的互动平台,与未成年人、大学生、学生家长进行更加灵活、便捷的沟通,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  

  思明区院未检科曾在微博上发布了这样一个案例:“小希(化名)16岁时认识了离家出走的小冰(13岁),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小冰搬到了小希的住处,并发生了性关系。因小希明知小冰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这一案例在微博上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热烈讨论。对网友们的提问,在线检察官及时回复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青少年朋友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谨慎交友,及时与父母及师长沟通交流。一名网友看了检察官的回复后说:“通过你们的解释,我了解了相关法律,也很受教育,希望下次能提供更多的案例。”微博上最能引起网友广泛讨论的是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检察官们把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用140个字的微博来以案说法,诠释法律的规定,既宣传了检察工作,也让网民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交流讨论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在该微博上,他们还会发布一些法制讲稿、维权动态、新法解释等。通过互联网强大的传播力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网民知法、守法、用法。 

  4、亲民微博,互动及时,切实为民解决问题 

  检察微博不能和官方网站一样生硬冰冷、官腔套话,要符合草根语言,网络语言,通俗亲民。如果还把机关工作的那一套语言体系搬到网上,不仅无助于提高检察机关亲民形象和微博检务公开,反而会引起网民的反感与拉黑,不再关注检察微博。除了语言和形式上的亲民,检察微博还要能与网民及时互动,第一时间响应网民的问题。如果没有体现微博的快速、灵活,那么检察微博就会失去民心,没有生命力。对于网民的问题要积极、切实解决,调动全院各部门来回应网民问题。对于网民提出的举报、控告、申诉等问题交由控申部门来答复;涉及到案件或相关法律问题的转交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这不仅仅是与网民的简单互动,更是体现检察职能,宣传检察工作。只有通过一个一个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才能赢得更多网民的信任,获得更多粉丝的关注与支持。 

  5、检察微博提升了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的回应力 

  在网络时代,能否正确应对网络舆情,尤其是涉检网络舆情,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如何做好舆论引导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检察微博的运用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把互联网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因此,面对涉检舆情,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微博平台,进行舆论跟踪,尤其是关注公众、媒体及微博名人等的言论,及时收集涉检信息,为检察机关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这个渠道可以让检察机关能够迅速、快捷地了解到突发时间现场不实的言论,并准确、及时发出官方声音,对不实言论进行引导,消除炒作和谣传的空间,增强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的回应力。检察微博作为一个普法、说理、解释及应对的载体,的确是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良好渠道。 

  二、检察微博发展的几个问题及完善建议 

  现在的检察微博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蓬勃发展,据统计有100多家检察院开通了微博,但是我们不得不清醒地看到,检察微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流于形式,最终被网民抛弃。 

  1、检察微博内容单一、互动较差 

  相比于现在公安微博的如火如荼,内容丰富多彩、粉丝众多,是检察微博不能企及的。思明区院检察微博在起步、发展过程中,也明显感觉到这一困扰,相较于公安微博,检察微博在信息披露上的束缚要更多一些,内容也更有局限性,其中有些内容对于普通网民来说没有价值,且无法做到日常更新,因此无法像公安微博那样吸引更多老百姓关注。还有一个问题,公安微博一般有专人负责,检察微博没有明确归口到负责宣传的政治部门,或者是负责文字的办公室,目前由技术部门兼职负责,在内容的发布与把握、提炼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影响了微博质量及与粉丝的互动效果。 

  对此我们提出,一方面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适应微博发展带来的挑战,建立一支相当数量的网络检察队伍,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懂网络技术、熟悉网络文化特点的学习型、专家型检察官。他们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检察理论与实践工作水平,而且能有效地利用检察微博开展工作,及时回应民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另一方面要把精力放在微博内容的精益求精上,而不要一味追求粉丝数和发帖数。要用典型案例警示人,用办案体会启迪人,用私信功能帮教人,微博内容要及时、充分、权威,既要有教育意义又要贴近网民所需,语言风格要为网民所喜,并要注意增强互动,如思明区院开展的两次“检察长微访谈”就很好地提升了微博的人气和关注度。 

  2、定位准确,避免将微博作为新的举报平台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不少举报人喜欢公开发布涉及举报内容的微博,并@检察机关,寻求检察机关的注意和帮助。由于微博是对外公开的形式,任何人都能看到,缺乏信息安全,举报人不应当通过微博来举报,可以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上的“网上密码举报”系统进行举报。对于把举报信息私信给检察机关的,笔者也建议检察机关不应通过微博渠道与举报人互动,可以通过私信引导举报人进入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在因特网站上的“网上密码举报”平台中进行举报、互动。因此检察机关不能把微博作为新的举报平台,只能是宣传举报知识的一个平台。 

  3、应妥善处理检察微博与检察网站的关系 

  传统检察机关因特网站由于知名度不高,内容的专业性、单一性等因素导致了普通网民关注度不高,没有真正为网民服务。由于微博形式精简、功能强大,传播迅速的特性,深受网民喜爱,检察机关借助微博与网民沟通是适应时代潮流,加之强大的互动性以及迥异于官方网站的口语化、通俗化,更能够迎合大众的需求。因而,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微博的关注已经远超出检察网站。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微博本身的零散性和非正式性,这决定了检察网站的不可取代性。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微博与检察官网的关系,应仍然以检察网站为主要的宣传窗口,同时发挥检察微博的辅助作用,利用其弥补网站在即时性、互动性等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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