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8-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
·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
未标题-1.gif
未标题-2.gif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人民网 | 正义网 | 新华法治网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厦门长安网 | 厦门市检察院 | 思明区政府 | 思明区人民法院 | 福建文明风网站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北路160号 邮编:361005 电话:0592-2512551
版权所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2024046374号-1号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