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调研]侦查监督要强化“六个转变”
发布时间:2012-12-13  作者:薛培 胡继恒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侦查监督工作重点应从继续全面履行审查批捕职能、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工作重心进行转移,加大监督力度,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一、从“随机监督”转变为“重点监督”。修改后刑诉法从加强对人身强制措施、财产强制性措施、技术侦查取证结果监督等八个方面对侦查监督作出新规定,这些规定不是表明检察机关只能对侦查工作中的八个方面进行监督,而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现象实行随机性、普遍性监督的基础上,重点要对侦查机关在这八个方面可能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予以特别关注并监督,以纠正可能出现的侵害案件当事人及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二、从“阶段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侦查监督贯穿于全过程而非阶段性实施,包括发现犯罪、出警调查、立案后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采取逮捕措施)、撤销案件、侦查终结、侦查中止等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不及时出警调查、不如实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消极侦查、以捕代侦,违法撤销案件、以罚代刑,案件质量不高等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三、从“个案监督”转变为“全面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将涉及所有案件的侦查,侦查监督将从原来的零星、随机、个案监督转变为全面、全部、全程监督。侦查监督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而主要是为了准确确定犯罪事实及排除非涉案人员和财物,更加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侦查监督要与侦查活动同步。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进行监督,由于是事后监督,难以发挥引导侦查的作用,侦查终结后难以起诉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也难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步监督不但易于发现违法侦查的行为,还有利于及时纠正、引导侦查,能有效防止不利于侦查的结果发生。

五、从“静态监督”转变为“动态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侦查机关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侦查进展情况和侦查重大事项,彻底改变监督的“审查”模式,肩负起对刑事侦查指导的责任,改变等案上门的现象,主动调查社会治安状况,剖析犯罪发生发展规律,研判侦查局限及易出现的问题,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纠正出现问题,而是为了防止问题出现。

六、从“单独监督”转变为“合力监督”。通常认为侦查监督应贯穿于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然而从现实来看,侦查监督往往并非在侦查终结之时即能完毕,有些违法侦查行为需要纠正并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的难度较大,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均较大,甚或可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目前的侦查监督模式应从传统的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职权的“单独监督”改变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共同行使职权的“合力监督”。在具体运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之后,应将审查立案、审查批捕以及侦查监督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移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接替继续开展监督工作。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于在侦查监督进程中发现的可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难以终结的已经侵害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侦查监督线索,应移交给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等继续进行监督并加以纠正;对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侦查人员可能违纪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则应移交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前调查。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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