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罪名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以案说法
2010年的一天晚上,吴某与苏某某等三人在厦门某餐厅喝酒。席间,临桌客人路过时踩了吴某一脚,吴某便与对方发生争执。之后,吴某打电话给陈某要求带工具来,帮忙教训对方。陈某便伙同刘某某等人带了6把西瓜刀、1把砍刀到餐厅附近与吴某等人会合,但因对方人员已离开而未能报复。后吴某、陈某等人准备一同前往附近KTV唱歌,在途中,为了泄愤、取乐,吴某伙同苏某某等三人借着酒意持刀对路边的汽车、玻璃橱窗、卷闸门、IC卡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乱砍乱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元。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吴某、陈某等人随意打砸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案件启示
通过本案,我们应该看到:
第一,未成年学生应当增强是非观,不能盲目追求朋友义气。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和意气用事,为了所谓的兄弟朋友“两肋插刀”,行事之前缺乏谨慎的思考,对法律也没有深刻的认识。正如本案中的陈某,因为朋友的一个电话,便不假思索地带刀“支援”,缺乏理性思考,由此酿成大错。当朋友与他人争执时,应谨慎考虑是劝还是帮,努力使自己成为益友,而不盲目追求朋友义气。
第二,未成年学生应当学会增强自制力,合理控制情绪。未成年人应该学会稳定情绪,用合理发泄、注意力转移、迁移环境等方法,把将要引发冲动的情绪宣泄和释放出来,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冲动。正如本案中的吴某,因酒后与人发生矛盾,心情不悦便发泄在他人的财物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便是冲动惹来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