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珍惜青春、健全人格做个守法的有为青年——在体育学校的法制教育课
发布时间:2023-01-03  作者:张鹏  新闻来源:  

  犯罪青少年预防法制教育讲稿:

  珍惜青春、健全人格做个守法的有为青年

  (在体育学校的法制教育课)

  同学们:

  很高兴到学校来参与法制教育活动。今天主要是利用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谈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我们的情况。我们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的检察官,未检科主要承担辖区内未成年人(含在校生)涉嫌的刑事犯罪以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同时,还承担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帮教工作。即“捕、诉、防、矫”一体化的办案模式,这种做法在全省尚属首次,成立已有五年。

  今天的讲课内容主要分为几个部分。主要包括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和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众所周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顽疾,从犯案数量、社会危害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近些年,从全国范围内看,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数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2000年以来,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这是一个很严峻的现象,与社会、家庭和我们自身都息息相关。对社会来讲,罪错少年的帮教以及教育、就业都会存在较大的问题,这么庞大的群体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后续建设人才的培养。对家庭来讲,在如今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家庭结构已经变得非常脆弱,丧子和针对孩子带来的任何风险对于整个家庭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因此,严重的青少年犯罪的背后是无数家庭的破碎;对于我们来讲,如果不深刻重视、反思,稍不注意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这种情况不改变,我们随身也有被伤害和侵犯的现实危险。可见,预防青少年犯罪于公于私、于他于己都不能忽视,务必高度重视。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

  通过我们对实际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几个特点,之所以归纳特点也是为了帮助我们分析原因。具体包括:

  (一)低龄化、团伙化和暴力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犯故意杀人等八种极严重的犯罪,已满十四周岁的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的案件都是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每当看到很多96、97年出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时,提审时看他们稚嫩的脸庞,我们就很痛心。

  同龄的人自我认同感最强,加之青少年易合群、依附性强,在自身力量不足的时候会以团伙的形式从事犯罪活动。这里,我举个例子。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间,厦门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蔚某某、陈某某等十余人,采取团伙作案的方式,在环岛路一带,以在海边游玩的情侣为目标,持砍刀、匕首等工具威胁、恐吓甚至采取砍伤被害人的手段,抢劫财物。值得注意的是,该团伙成员几乎都是一个班的同学,犯罪时,年龄最大的仅十五岁;最小的在实施部分犯罪时还未满十四周岁。其中,还有班里的副班长。而事件的起因也正是其中一个学习成绩较好的黄某,在网吧认识了一个社会青年,在利诱之下参与抢劫了他人的手机,回到班级后,黄某鼓动班里同学一起去抢劫,争取每人可以分一部手机。就是这样一群孩子在短短五个月时间里,先后结伙实施抢劫十五次,有时甚至一个晚上连续抢劫三起,抢得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0余元。最终,这个年段的11名同学都被我们以抢劫罪提取公诉,而且都被判处了刑罚。

  这个例子未成年人的团伙化和暴力化的特点就比较明显。每人一把砍刀或者匕首,抢完之后对不配合的人用刀砍,致多人受伤。从行为的手段看,这些未成年人对犯罪后果多不加考虑。

  团伙化反应的就是青少年具有从众心理。归纳起来原因不外自我满足(充当老大,耍威风)、跟风盲从(起哄,义气)、互相壮胆和风险共担等几条。

  (二)校园内的犯罪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校园本是一片净土,但如今也常会被犯罪所扰。常见的犯罪主要包括清钱案件、盗窃案件、伤害案件甚至还有强奸案件。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中学生在放学途中被校外青年“清钱”的案件,这些“清钱”的嫌疑人根据他们所采取暴力的程度不同,将会被认定为抢劫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采取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手段,向路过的未成年被害人强拿硬要财物,主要的手段就是以强硬的语言要求交出财物,例如“把钱交出来”、“借点钱花花”,主要是利用被害人年纪小、身高矮、不敢惹社会青年的心理,强拿硬要走被害人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有一定的暴力程度,这种情况下就是抢劫。无论什么罪,都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根据法律规定,抢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就是校园内的盗窃案件。去年6月,练某放暑假到罗某的学校借宿,两人因为想去泉州游玩没有路费,竟然打起宿舍同学笔记本电脑的主意。6月6日下午,罗某先到隔壁宿舍查看,发现没人后就用手机发短信告知练某某,并到楼梯口放风,随后练某某从窗户爬进宿舍,偷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两人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偷了另一间宿舍同学的两台笔记本电脑。这样的案件非常多,还都是在校大中专学生间发生的事情。应该讲,他们的主观恶性都不大,只是一时贪念犯下了大错。这主要是心态不好,看别人有好东西就心态不平衡,盲目攀比。但仔细想想因为小小的东西就断送了前程,真不划算。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本案中的罗某某是应届毕业生,本来已经找到了理想的工作,就因为想临毕业前“捞一把”,心存侥幸心理违法犯罪,而最终导致单位解约,还面临今后工作受限的困境。这一惨痛教训足以使我们青少年朋友们警醒,引以为戒。

  还有一件事情大家可能都听说过了。我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发生的原因就是两个学生在球场打篮球时发生了肢体上的冲撞进而引发口角,年轻气盛,互相打了起来,最后其中一名学生被重伤不治。结果毁了两个家庭。作为我们体校学生,这个案件具有更现实的警醒意义。

  (三)本地和外地青少年的犯罪还略有不同。

  本地孩子侵害人身权的案件较多,外来未成年人侵财案件相对较多。但这并不绝对。分析原因还是本地孩子相对经济条件优越,犯罪多数为满足其上网、唱歌,而外来人员对基本的吃、住、行需求更为直接和明显。

  (四)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还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关

  未成年人身体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第二性征逐渐明显,生理上的发育,导致心理上对异性、对性行为本身有一定的冲动,也是一种好奇心理。在此情况下稍不注意引导和重视,就很容易出事情。我们办过的好几个小孩强奸小孩的案件。好多孩子都不满十六周岁,他们有了冲动和欲求后没能找到正确的解决途径,对比自己更小的小女孩实施性侵,对双方来讲都是极大的痛苦。还有一种情况还要提醒在座的各位,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谈恋爱要慎重,更不能发生性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与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是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幼女。

  青少年年轻气盛,会因为一些琐事控制不住情绪而激情犯罪。前面讲过了,青少年犯罪有暴力化、团伙化的特点,这其中隐含的就是他们有激情、重义气,这些特质用在好的方面绝对是成功的强大推动力,但是一旦方向不对,会加速你滑向犯罪的深渊而不能自拔。典型的案件就是聚众斗殴。去年年初,我市某中专在校生李某因怀疑同校学生陈某在网上发帖对其进行谩骂,交涉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并相约进行殴斗。而后李某和陈某各纠集在校学生共二十多人在本市中山公园进行殴斗,在追打过程中,李某一方多人持木棍、铁棍、砍刀等工具围殴对方张某,并致张某脑部等多处受伤,损伤程度系轻伤(偏重型)。几名犯罪嫌疑人都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分析一下我们会发现,产生问题的原因都是一些琐碎的小事。由于生活环境、学习背景、立场观念、信息获取等方面的不同,人与人之间经常出现一些误解、摩擦,这都是很正常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很多,我们可以借助沟通消除误解,可以报以宽容原谅过错,可以借助法律解决纠纷。本例中这些学生由于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不足,发生纠纷时感情用事,采取暴力、强权等野蛮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得到的结果并不是化解纠纷,只会让矛盾更加升级,最终的结果是双方都收到法律的严惩,给自己的青春留下“犯罪”的污点。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对策

  既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策也不可能单一。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青少年自身预防和其他各方面的一起努力。鉴于时间关系,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我们自身如何抵制犯罪的问题。

  我们有几点建议。归纳起来就是以前小平同志讲的“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理想就是要求大家找准自身定位,做好人生规划,尤其使我们体校的学生,升学或者就业的压力很现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人生规划后就要踏踏实实的按照这个既定的目标采取行动,包括学习和掌握一切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有了目标就会心无旁骛的去努力,避免走弯路;二是集中时间和精力办有用的事情,不会生出其他事端,时间真的很宝贵;三是这样才能端正心态,别人怎么样影响不到我,我有我自己的人生定位。

  第二个建议是要有道德。很简单,就是违背做人的底线的事情不做,公认的违背道德的事情不做,触犯法律底线的事情更是不能做。死守住这个底线,能保证自己是个好人。

  第三是有文化。体校的学生也是要注重文化课程的学习。一是对于自身素质的提高有好处。二是对今后自己的就业有好处,技多不压身,你们可能也有退役的时候,多分技能多分出路。三是视野开阔了,一切都是浮云。国外的运动员都是大学生,看来这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

  第四是纪律。有纪律既包括服从学校、单位的纪律,也要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己的原则就是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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