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带法回家:在校学生聚众斗殴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09  作者:付明明  新闻来源:  

  一、罪名解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互相工具对方身体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一般是出于哥们义气、逞强好胜、报复私仇、帮派利益等;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实施殴斗,客体方面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以案释法

  2011年元月初,厦门某高校在校生李某因怀疑同校学生陈某在网上发帖对其进行谩骂,交涉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并相约进行殴斗。2011年4月1日,李某和陈某各纠集在校学生共二十多人在本市中山公园进行殴斗,在追打过程中,李某一方多人持木棍、铁棍、砍刀等工具围殴对方张某,并致张某左顶叶脑挫裂伤并左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顶骨骨折、头皮血肿等多处受伤,损伤程度系轻伤(偏重型)。2011年5月,李某、陈某等八人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陈某和李某因为生活中的一点琐事发生纠纷后,不是以正常、和平的方式通过沟通消除误解,而是动辄纠集多人借以暴力来解决问题,最终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都是不能承受的。

  

  当前,一些未成年在校学生,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法制意识薄弱,对一些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认识不足,容易受带有暴力内容的文化、影视作品的影响,被一些所谓哥们义气所蛊惑,拉帮结派,逞强好胜,感情用事,经常是一人发起事端,其他人不问事由、不计后果就群起而攻之,作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经常出现一些误解、摩擦都是很正常的现象,面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有很多,我们可以借助沟通消除误解,可以报以宽容原谅过错,可以借助法律解决纠纷。人成熟的标志就是在于用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遇到的问题。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动辄就试图借以暴力来摆平一切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也是与我们这个时代所追求的精神格格不入的。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培养良好的人际交流方式、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是我们的健康成长路上必不可少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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