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明确"公开听审" 让司法正义看得见
发布时间:2013-09-11  作者:徐日丹 林中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者按 
  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范围内启动了“看得见的正义”大型专题宣传活动。自即日起到12月31日,本报记者将走进基层检察院,走近基层检察官群体,展现各地检察机关为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所做的工作和努力,敬请关注。 
  “我想离开上海,并不是要逃跑,而是想回老家给孩子上户口。以后就算刷盘子、洗厕所,也会靠自己劳动养活老婆孩子,请公安机关、检察官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李某的作案动机是为了给孩子筹集奶粉钱。鉴于其涉案金额较低,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后不存在报复被害人和逃跑的可能。辩护人认为对其无逮捕的必要……” 
  9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在该区看守所内对李某盗窃一案举行“公开听审”,就其有无逮捕必要公开听取了公安机关、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见。10日,该院结合听审会上的各方意见,对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公开听审”制度是上海市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创新举措。 
  上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坦言,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办案过程中,虽然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但受制于侦查初期相关有利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少的因素,辩解也很少得到采信。因而,司法审查属性不突出,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够,行政化审批色彩较重。 
  修改后刑诉法突出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这一要求,上海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及相关区院探索试行了“公开听审”机制,即在审查批捕阶段,以“听审”的方式公开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关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意见的工作机制,通过把作出逮捕或不捕决定的过程公开化,让“兼听则明”落到实处,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试点期间,上海市检察机关主要对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对“逮捕必要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申请和依职权相结合为原则启动“听审”。今年1月至8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对39起案件56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公开听审”,依法对28人批准逮捕、28人不批准逮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明确“公开听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并优化程序设置,针对不同案件灵活选择“听审”内容,明确“听审”重点;探索各界社会人士参与“听审”;在决定环节上,将灵活选取“当场决定”或“事后决定”方式,确保实质公正与程序公开。 
  (本报上海9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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