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紧扣“四个抓手”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发布时间:2017-05-24  作者:  新闻来源: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紧扣“四个抓手”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我院多措并举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 

    

  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贯彻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促进规范司法、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协作,着力推动构建平等相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以转变司法理念为抓手,构建律师执业保障制度 

  构建保障执业制度基础。制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活动、双向证据开示、互相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据不同诉讼环节,分别制作《律师接待表》、《侦监阶段受理律师材料登记表》、《受理律师材料登记表》等表格,规范查验证照、登记、阅卷安排、接收法律意见等律师接待工作;制定《检务大厅工作职责》,强化内部职能分工及信息流转,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听取意见等申请,登记备案后,第一时间转交相关材料。 

  完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主动向律师发放《律师权利保障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我院在保障律师执法权利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律师设置了投诉电话,由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申诉权。对律师认为办案单位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审查后及时答复,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视察我院检务大厅时,律师界代表秦希燕律师对我院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一做法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我们律师权益的保护和尊重,思明区检察院在律师接待工作方面做得细、做得实”。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2015年以来,针对“取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律师执业活动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院先后两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征求意见表》、《关于征求对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函》、登门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和认真听取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建议,针对听取律师意见未及时报告登记、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意识较弱等6项不规范及薄弱环节,确实加强问题整改,增强保障律师权益的实效。 

  二、以规范服务为抓手,优化律师执业硬件环境 

  设置标准化接待场所。在“一站式”检务大厅专设律师阅卷室,配备4台专用电脑、高效复印机、高速扫描仪、空调、饮水机等设备;为实现律师阅卷和会见互不干扰,开辟独立的律师会见室,配备电脑和打印机,用于办案人员会见律师听取意见,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律师和其他人员提供方便、舒适的服务环境;专设辩护人、律师接待窗口,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提高接待工作的专业化水平。2015年以来,已接待律师、辩护人1100余人/次。 

  搭建信息化网上办案平台。在思检“两微一端”平台开通“案件公开查询系统”,链接“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需办理绑定手续,登录该系统输入犯罪嫌疑人姓名,便可查询到案件相关信息,免除实地查询之累,依法保障检察环节合法权益。主动公示案件信息。在检务大厅设立LED显示屏滚动播放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每日更新,便于律师及时了解案件进程。2015年以来,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400条。 

  打造律师阅卷“绿色通道”。通过思检官网设立“律师在线预约”平台、“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律师预约绑定功能,便利律师在线预约阅卷,提高预约效率。设置阅卷专用电脑,依托电子卷宗系统,在受理阅卷申请时,快速完成身份查验,主动向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刻录光盘,大大缩短了律师阅卷时间,提升阅卷效率。2015年以来,共接受律师预约并安排阅卷871人次,制作电子卷宗4719 卷,为律师提供制作电子卷宗光盘16张。 

  三、以听取意见为抓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规范听取意见的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一旦律师提交意见或要求听取意见,承办人均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律师,同时填写《向律师反馈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备查。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必须记录审查律师意见的内容,体现听取律师意见的日期、律师的意见、是否采纳律师意见及理由,并对是否采纳律师意见进行专项法律分析。 

  采信合理意见保障律师辩护权。为及时掌握辩护律师对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我院在刑诉法规定的“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基础上,自我加压,要求审查逮捕复杂、敏感案件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如辩护律师未提出要求的,应主动听取。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等辩护意见与有罪证据同等重视,主动调查核实,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准确、罚当其罪。2015年以来,共听取律师意见180/次,采纳46/次,采纳率26% 

  引进律师参与公开审查。一是在批捕案件公开审查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如2017年我院就林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公开审查,在充分听取被害人、辩护人、侦查人员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价,作出不捕决定。二是引进第三方律师参与化解矛盾。2015年以来,共开展公开审查程序2/次,邀请4名律师参与公开答复,通过第三方律师以案释法、以案说理、以案关怀,化解刑事申诉信访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依法保障会见调查权。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答复律师,对不许可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律师;要求干警不得干涉律师合法的调查取证活动,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收集证据的,或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依法及时办理。 

  四、以检律互动为抓手,建设互惠互促法律共同体 

  邀请律师担任检察智库。出台《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聘请有丰富民事行政司法实务经验的律师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检察工作重大问题的探讨,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帮助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切实促进检察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设立值班律师制度。我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点的工作意见》,共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在我院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进行初审并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通过专人负责,定期反馈交流,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15年以来,我院为68名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其中未成年人49人。 

  协助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会同区公安、法院签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又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我院均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派遣值班律师,就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各事项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签署具结书。2017年以来,我院已开展认罪认罚6164人,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区司法局制定《关于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求承办人员在对社会调研报告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该将其作为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是否作不起诉决定等处理的重要参考。2015年以来,我院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对20件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对17人作出不批捕逮捕决定,对1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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