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院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司法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16.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
17.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
2.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3.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五)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的;
2.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3.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继续侦查;
4.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
5.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6.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7.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8.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9.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或决定不予逮捕,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11.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12.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13.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
14.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15.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16.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17.对冤假错案中检察人员应当追究而未追责的。
(六)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职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职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承办案件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原职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七)整治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
1.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八)整治诉讼档案归档不规范问题
1.借用、调离人员原承办案件未及时归档;
2.历史遗留案件长期未归档;
3.部分档案材料存在散乱、缺失问题;
4.办结案件诉讼档案未及时归档。
(九)整治法律文书公开不规范问题
1.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的法律文书未公开发布,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当公开的文书错误公开;
2.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未及时公开;
3.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公开不规范。
(十)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不完善问题
1.对检察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够重视,推动力度不够;
2.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后,未能结合部门的职能变化逐项逐节点排查廉政风险点;
3.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后,未能认真落实好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4.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隐患,未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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