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我院办理的邱志勇食品监管渎职、受贿案(反渎职侵权类)入选厦门市检察机关2014年度法律监督十佳案件。
工商所段长渎职 在证据前认罪
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担任某工商所段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要求对管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辖区内一家冻品店长期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冻品,共有49265公斤、货值500720.5元的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冻品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此外,2010年至2012年间,邱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20余家商户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区检察院在协查龙岩检察院一起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注意到这个案件的线索,制定了缜密的侦查计划,远赴龙岩搜集证据,凌晨到批发市场走访…… 这一系列工作夯实了案件基础,使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渎职行为,并主动交代其非法收受好处费的犯罪事实。2014年1月23日,审判机关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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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侵害民生民利的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以来,我市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案件线索并成功侦查办理的首例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目前该类犯罪最高检尚未出台相应的立案标准,因此该案的司法认定对今后类案的办理具有较强的指导借鉴意义。
(点评人:黄健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