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为泄私愤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发布时间:2015-10-29  作者:公诉科  新闻来源: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其家人与被害人陈某某有经济纠纷,遂于2015年6月24日23时许,独自到本市思明区某小区过道上,用砖头打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轿车挡风玻璃等处,致该车多次受损,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345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首选当然是走法律途径。私力救济法律不禁止,但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则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闽高法【2000】148号《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八项规定,“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法律意识淡漠,其家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考虑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采取了故意砸车这样极端的手段泄愤,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已超过1万元,其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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