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群众救命钱岂容蚕食
发布时间:2015-12-22  作者:预防科  新闻来源: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赖某英系芦溪县某居委会主任,负责社区居民的低保金申报和发放工作。赖某英利用职权,长期将一些已经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仍然上报给上级民政部门,虚报低保金,或者对有的已经转出社区的低保对象的低保资格也没有中止户籍,自己冒领这些人的低保金;甚至将从民政所领到的低保金少发或不发给低保对象,侵吞的低保金达一万余元人民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赖某英才将贪污的一万多块钱退回给民政所,并投案自首,法院以赖某英犯贪污罪,才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赖某英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经管国有财物的人,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的低保金以及克扣国家发给他人的低保金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救灾救济款、支农惠农补贴、低保金等事关百姓生存,金额虽然不大,却是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在这类款项的发放上,要从制度上、源头上扎紧“篱笆”,防止村(社区)干部“一支笔”、“老大说了算”;并积极推进村(社区)事务公开,对村(社区)事务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工作程序、意见受理等项进行统一安排,确保村(社区)事务公开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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