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为让妻子回家竟对自家放火
发布时间:2015-11-09  作者:公诉科  新闻来源: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妻子叶某某因琐事吵架,致叶某某离家出走。2015年10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在多次拨打妻子电话均未接听后,为恐吓叶某某,让其回家,遂用打火机和纸巾点燃其位于本市思明区住处房间内的床垫和床单,致床垫和床单多处着火,后被马某某自行扑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放火点燃自家房屋也构成放火罪?很多人以为放火燃烧自己的东西是个人的权利,怎么会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上的放火罪是一种危险犯。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自己家的房屋因为紧挨着其他邻居,如若火势蔓延,势必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所以放火行为因存在较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侵害结果即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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