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80后女孩挪用公款 摇身变成"白富美"
发布时间:2016-01-04  作者:反渎局  新闻来源: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80后女孩小李在某国有企业的营销中心元器件部工作,主要负责合同订立、管理、项目报价、项目回款等工作。近两年,小李开始负责北方片区(长江以北)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为在北方片区的合同签订后,由她确认收到客户货款后,开单通知生产、发货、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客户的货款一般是通过电汇、承兑汇票直接邮寄到公司,再由小李负责将票据拿至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但是,小李在其负责北方片区客户管理工作期间,在收到包含山东某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08万元)后,均没有入该公司财务账册,挪用的资金被其用作购置房产、设立公司、开美容院等。 

  在外人看来,年轻的小李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名下还有公司、股票、美容院等资产,俨然成了大众眼中标准的“白富美”。然而,当小李辞职离开该公司后,接手其工作的小刘发现在小李管理期间,有多笔货款没有入账,金额高达数百万。 

  经查,小李在收到上述五家公司的承兑汇票后,均没有入公司财务账册,部分承兑汇票通过背书的形式转到了小李经营的另一家公司,其余汇票被小李找人贴现,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炒股等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 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检察官说法】 

  成为白富美,找到属于自己的白马王子,这是很多年轻女孩的梦想。但是,女子爱财,取之亦应有道。像本案中的80后女孩小李,就是伸了不该伸的手,取了不该取的财,可能凭着她挪用的那些钱,她可以在别人面前风光无比,受到无数艳羡的目光,但是,这种急功近利,违法犯罪的行为,最终只能给她带来牢狱之灾。她锒铛入狱后,又有谁还记得她这个曾经的白富美吗?在这里,检察官想要提醒那些想要成为白富美的年轻女孩,放飞自己的梦想,但是千万不要放飞自己的贪欲,犯罪撑起的白富美之梦,注定了是一条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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