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非法收受好处 工商局副局长受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10  作者:反渎局  新闻来源: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沈某某原是沿海某城市某区的副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商户送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45500元,并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检察官说法】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在本案调查中,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称,自己并非贪婪之人,所收受的财物也都是过节时商户送的节礼,认为这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所以就放松了警惕,收了下来。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常见,行贿人通过平时跟相关职能部门搞好关系来达到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这方面容易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过年过节收点节礼,也没有直接帮对方什么忙,认为这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方送礼给你看中的是你手中的权力,一定要慎重对待手中权力,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冰冷的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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