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李某的安排下,将149把刀具运至思明区厦门某会议展览中心的展位。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王某在会展中心举办海峡旅游博览会期间,违反展会规定,私自将部分刀具摆放在展位上当众进行贩卖。当日下午,被巡逻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认定,其中148把刀具为管制刀具。
近日,因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李某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检察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常以“防身”或“不知道违法”为由随身携带刀具,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旦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冲动之下可能拔刀相向,造成严重后果。在历年发生的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案件中,多数因随身携带刀具酿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违法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如实施其他违反刑律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法制裁。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出门经常携带刀具的朋友,应知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制性规定,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