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网售的假冒化妆品
发布时间:2022-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戴某某与梁某某合谋在某知名购物商城销售化妆品。二人成立公司并注册网店,还在海沧区租赁场地作为仓库。戴某某、梁某某低价购入标识有“迪奥DIOR”、“香奈儿CHANEL”、“纪梵希GIVENCHY”、“科颜氏KIEHL'S”、“圣罗兰YSL”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对外销售,进价50-90元不等。之后,戴某某、梁某某还招聘了3名业务员,一人负责客服售后、仓库货品及人员管理;一人负责打印快递单等仓库收发货;还有一人负责协助打包发货。

2020年3月,因网店运营出现资金困难,戴某某介绍蔡某某投资入股,梁某某实际退出网店经营管理。梁某某明知两家网店出售假冒化妆品,仍与戴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转交网店经营权。2020年6月,发现网店运营亏损严重,蔡某某加强日常经营管理,这才发现售假的真相,但因为想要挽回自己的投资并未收手。

2020年10月22日,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查获网店仓库。经品牌化妆品公司辨别,店内销售的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办案中还发现,网店长期雇佣他人进行网络刷单,虚增商品交易量。经调取、统计上述两家网店销售记录明细,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2日,两家网店网络刷单虚增的交易量1100多万元,实际销售的假冒化妆品金额共计240余万元。扣缴在案未销售的假冒化妆品价值260余万元。

到案后,六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三名业务员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蔡某某预缴了罚金五十余万元。

思明区检察院以六名被告人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某等6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3名业务员也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处以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六名被告人明知店铺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始终怀揣着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作为经营者,要合规经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切莫为一时利益制假售假、知法犯法;作为公司员工,切莫以为事不关己;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辨别商品真伪,如果发现自己买到假货,要有证据意识,保留相关凭证并及时报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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