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昔日好友陈某与她联系,提出要借用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陈某称,只需要帮忙收钱,再把钱转给他就可以了,还许诺会给吴某“好处费”。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吴某多次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陈某收款,再通过支付宝将钱款转给陈某。2021年5月7日,在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在网上被骗钱款26万余元。其中的4.5万元转账至吴某的银行卡,后又被吴某迅速转移至陈某的支付宝账户。这起案件最终被警方破获,吴某也因此被抓获归案。吴某供述,陈某在2019年就到菲律宾去了,陈某让她帮助接收大量陌生人的钱款时,她就意识到这些资金可能是违法所得,但她还是帮助陈某转移了资金。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吴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吴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非法贩卖手机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
检察官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底线;此外,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可疑APP,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安全。